2006年7月3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清仓甩卖应否受到5万元处罚
  郎先生问:
  我是个体家电经销商。为了增加销售收入,今年五一节前,我在商店门口打出了“清仓大甩卖”、“最后十天亏本经营”等字样以促销。可是物价部门却以我在经营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为由对我处以5万元的罚款。请问:这样的处罚合法吗?
  本报作答:《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亏本甩卖、跳楼价、转让店铺清仓贱卖等打着低价幌子的虚假营销方式是一种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你处以5万元的罚款是正确的。